张先生想问:
我去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和妻子关系疏远,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我的诉讼,理由是我们的夫妻关系没有破裂。但事实上,我们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共同语言了,我们成了陌生人。法院是如何判定这对夫妇的关系是否破裂的?
[评论]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是分离和不分离的主要界限。要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和解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具体条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a)或有配偶与其他人同居;
(二)实施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这里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况”应由主审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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