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军人家庭的离婚:“现役革命军人与其家庭有通信关系的,其配偶必须征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保护军人婚姻的长期政策的具体体现,落实了军人在离婚问题上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号法令再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与此同时,中国的新刑法也继续保留破坏军婚罪的规定。
婚姻法实施后,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号文件,强调:“现役军人在提出离婚时,应当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否则就要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伤风化。只有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才能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保护军人婚姻的规定作出了司法解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审理。当士兵不同意离婚时,他应该教育原告珍惜与士兵的婚姻关系,并尽最大努力调解和解或不离婚。夫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夫妻关系不能维持的,可以通过士兵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做好士兵的思想工作。”
此外,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除了有重大过错的军人",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的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因此,据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果其中一名军人有重大过失,有关当局可以根据一般婚姻来处理,而无需征得军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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