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证人条件
在离婚诉讼中,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和表达能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证人可以向法院陈述案件的感知。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1.那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不能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身体或精神有缺陷或年轻的人,如果他们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信息,也不能用作证人。
2、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3.审理此案的法官和书记员不能在此案中充当证人。
相关知识: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以下简称“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男性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和《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性不得在孕期、产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同时,该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妇女要求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接受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犯了重大错误,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同居导致怀孕和生育等情况。男人在情感上无法理解,或者女人实施家庭暴力,而男人感到他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发生强迫婚姻,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请求应当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12条规定,上述“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离婚是由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如果无辜一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对于以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第一审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