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要经历哪些阶段
(一)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予以立案。否则,将退回原告的文件和资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
2.被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在十五日内未答辩的,人民法院将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延期决定。
(三)庭审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体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
1.起草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会在法定时间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对方;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向双方发送传票;
7.法院审理: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双方必须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须向法院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将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获得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已经结束,但如不服法院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后十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
二、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费用
除案件受理费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鉴定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003010(200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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