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1.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法官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官只作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调解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当事人的理解程度和态度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动员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2)谈判和调解阶段。双方交换意见,由协助调解的法官或人员进行调解。
(3)调解结束阶段。如双方达成离婚或不离婚的协议(如达成离婚协议,须同时就分割和子女的分割达成协议),法官将如实记录协议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调解成立。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一是当庭调解不成的,法官应当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告知人民群众下次调解时间或者下次开庭时间。 第二,法庭审理中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进入下一个审理阶段。法官也可以当庭宣判,或者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2.复杂的离婚案件。复杂离婚案件是指法官在调解前难以对原、被告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判断的案件。此类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以夫妻和解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解两个阶段,双方仍不能和解,且在以夫妻和解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法官认定原、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标准的,应当准予离婚。
(2)接下来,法官要以离婚为内容开始调解,再根据调解再次动员协商调解。结束调解的步骤按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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