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双方都在香港生活。离婚诉讼应该如何处理?你院1984年2月9日(粤法民字84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在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号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的婚姻,双方现居港,并有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能否按照我院1983年11月28日(83)法字第26 《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号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为侨居国外的华侨,……如原在国内登记结婚,但因某种原因居住地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根据我们的研究,上述规定是指侨居国外的华侨申请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海外侨胞,直接引用这一规定是不合适的。但是,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都是中国公民。港澳在内地结婚登记后离婚诉讼有实际困难的,还是要解决。因此,对于夫妻双方都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的同胞来说,如果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将进行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他们在内地结婚登记地或注册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从港澳寄出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经司法部指定的港澳有关机构或律师于1981年4月29日(81)和1982年2月20日(82)出具证明,其效力才能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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