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分离与合

我国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实践中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同时还要求抚养子女,还要求分割,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这在诉讼法上称为诉讼合并。诉讼合并包括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的合并,离婚案件诉讼标的的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几个独立的诉讼标的的合并。

诉讼合并是追求诉讼效率价值的结果。例如,有学者认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活动简化为一次,不仅可以节省办案的时间和人力,还可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免除诉讼。诉讼合并的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如果合并审理使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审理不便,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审理的,可以脱离合并审理单独进行审理,分案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诉讼合并、分案进行强制性规定,仅在第126条规定,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离婚案件的实践除了诉讼效率的考虑,更多的是与我国婚姻家庭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仍然是婚姻家庭财产的立法例,婚姻家庭捆绑在一起的历史观念影响很大,导致实践中离婚案件必须一并审理和请求。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解决了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和进步,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人格的张扬,对婚姻质量的重视,对离婚自由的追求,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合审的弊端也越来越多:

首先,离婚案件诉讼合并增加了法院的冗余劳动,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诉讼和财产分割诉讼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权属纠纷。要把它们结合起来,就必须调查核实每个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审查每个请求的理由。所以说,离婚案件共同审理中的各种诉讼请求,与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不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诉讼标的,也不同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一些不同诉讼请求的标的合并。这些案件的合审可以适用相同的证据、相同的诉讼材料、相同的审判组织,一次性查清案情,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重复劳动,节约成本;离婚案件的合并,充其量只是省略了起诉和受理的程序,审判程序根本没有简化。反而在很多时候增加了法院的冗余劳动,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分割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的诉讼是以离婚请求成立为前提的,如果离婚请求不成立,分割,就不存在子女抚养费和财产纠纷,所以没有必要继续审理。但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其请求是否成立,只能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才能确定,而合审则需要离婚诉讼一并审理后才能确定。这就造成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查清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子女的成长情况。最终根据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事实,判决不准离婚的结果,使得之前的劳动全部白费,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多余劳动。同时,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更不清楚离婚诉讼是否成立。为了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一旦进入离婚诉讼,就要为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诉讼、财产分割诉讼收集证据、准备材料、聘请律师。这显然增加了双方在离婚无故失败时的诉讼负担。

其次,离婚案件诉讼合并影响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

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诉讼、财产分割诉讼合并审理,必然造成这些独立的诉讼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影响法院从各诉讼请求的法律事实和理由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有时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特别是赔偿问题,争议相当大,而且很难处理。处理不当,激化双方矛盾。为了省事,没有仔细审查夫妻关系,也没有法律标准衡量双方关系是否破裂。相反,法官只是采取行动,决定不离婚。如此反复否认离婚,导致夫妻双方自身疲惫不堪,从而失去了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和烦恼的司法功能。另外,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给予经济补偿。其实这些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状况都是有清醒认识的。他们也知道,感情是不可挽回的,在一起生活没有意义。但他们害怕离婚后抚养孩子,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会对他们不利,所以宁愿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也不愿解除这段婚姻,最终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然而,为了缓解双方的对立,法官往往决定不离婚,或同时,在准予离婚时,法官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倾向于一方,导致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诉讼的处理不公。其次,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复杂的案件中,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诉讼的审判将影响离婚诉讼的及时审理。比如有的夫妻财产和大家庭的财产混在一起,或者夫妻财产需要专门的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夫妻财产分割或鉴定会严重拖延离婚诉讼的审理,同时也会加剧双方的对立。[第页]

离婚案件诉讼合并不利于充分保障诉讼权利。

相对于每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都有充分的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作证。在离婚案件中,将离婚诉讼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诉讼合并,使得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诉讼从属于离婚诉讼,其诉讼权利无法独立体现,这也使得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独立诉讼制度得不到充分适用和发展,也无法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第二次诉讼的成立取决于离婚第一次诉讼的成立。当一方坚持不离婚时,自然不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对于那些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案件,期望改善夫妻关系。可以是夫妻感情好的外在表现。但是,对于那些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夫妻关系不可能改善的离婚案件,一方拒绝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是不明智的,这将导致当事人违背本意放弃诉讼权利,也阻碍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离婚案件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还存在诸多弊端。但实践中很难打破以往合并审理的习惯做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离婚诉讼原则上应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诉讼分开审理,并在实践中设计出具体可行的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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