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离婚有关问题未达成协议的,应当通过诉讼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协商,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应当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送至《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如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的离婚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发送至《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裁决不满。
起诉离婚时,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上海法院规定每案交纳200元。如果涉及到物业分割,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先行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先行支付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支付。原告未预交且在预交期内未申请延期的,起诉自动撤回。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诉状的格式和示例可在此处查看。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举证通知书》中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提供复印件。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追加或者变更诉讼的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如涉及较多的财产、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截止于交换证据之日。
交换证据应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入卷内;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根据拟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内,并记载异议理由。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收到对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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