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能提出离婚的时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怀孕时、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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