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要求回避的。
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婚姻。
上述“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双方之间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分割重新确立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不允许离婚,不允许调解。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