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原则。并在该条第三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证性离婚判断标准。即使离婚一方有过错,只要有合法的离婚理由,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应当认定关系确已破裂: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妨碍性交,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建立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7.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的;
8.结婚登记后,双方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9.因感情不和,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已分居一年,未履行对对方的义务;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仍不悔改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经过批评教育和处罚,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真的没有和解的可能;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3.关系确实因为其他原因破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