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证明材料(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据。如介绍或包办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姻关系变化和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提供第三者插足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有身体缺陷或精神疾病的,提供诊断证明和鉴定证明;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有离职,提供离职时间、原因等材料;
(5)如已起诉离婚,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身份。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孩子愿意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取得财产的种类、数量、现状、时间和方法;
(9)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九)住房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合同、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证明或意见;
(10)另一方需要经济帮助的,提供患病或无劳动能力证明和经济来源证明;
(11)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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