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例]

原告郑(男)与被告(女)于2001年9月结婚。2006年2月,因家庭矛盾提出离婚,与郑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孩子由郑抚养,不承担抚养费。

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郑所有,但须赔偿8万元,其他共有财产归郑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今天回到了她母亲的家中居住。2008年12月,郑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离婚,并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证明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达成一致。陈某辩称,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也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来关于孩子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离婚协议有效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法,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然而,这一协议当然不会导致原被告和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因为离婚不仅需要双方的真实意图,而且还需要某些正式的要素,因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之后才能真正解除。

第二种观点是,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无效,但如果法院发现双方关系已经破裂,离婚被批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的协议应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离婚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协议就应该是有效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无论是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如果已经签订了一份好的离婚协议,如果一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反悔,协议就不会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

但是,经签署和盖章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和现有财产状况的证据。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中国《》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他们将签发离婚证书。”因此,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要表达相同的真实意思,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它不是一种普通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涉及个人关系的特殊协议。因此,其效力不仅需要一般协议的有效要素,还需要法定登记机关相关手续的具体正式要素,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和被告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表达了他们的真实意图,但他们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不具备登记的具体形式要求,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法院不会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离婚,但它可以证明情感问题和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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