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举证排除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并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范围和认定原则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1.夫妻个人财产。丈夫和妻子拥有的个人财产通常以书面形式商定。此外,未经书面同意的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第18条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三)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二)《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士兵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
(3)在《解释(二)》第22条提及的双方之前,父母双方支付了购买房屋的费用,但没有明确表示会将房屋交给双方,而支付款项的父母明确表示会将房屋交给一方。
2.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每个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和所有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的总和。它不仅包括丈夫和妻子拥有的财产,还包括除丈夫和妻子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以及所有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以外的家庭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我们应该将家庭财产从家庭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进行分割。
对于确实难以查明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分别处理,或者暂缓处理,待生产案件分析处理后再继续处理。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