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要件

引言:离婚过错赔偿既适用于判决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不会因为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如果没有协议,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放弃索赔的权利。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离婚的情况下,没有过错可以在起诉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演员有错。所谓过错不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的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第二,有破坏性的事实。即上述过错行为对配偶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过错行为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离婚发生时,损害赔偿请求人没有过错。《》第46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由于无过错方是受害者,他(她)有权要求赔偿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显然,第三方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第三方不是离婚诉讼的一方。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第三方,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离婚诉讼。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当离婚发生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才能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使。没有离婚的事实,离婚损害赔偿就不能开始。同时,损害赔偿请求人必须没有过错。如果我有同样的过错行为,我的过错将被抵消,我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一方因重婚、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都有合法的婚姻状况

合法婚姻状况意味着男女双方在登记后都获得了证书;同时,它还包括事实婚姻,即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宣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男女双方都满足了婚姻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一男一女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适用于因其分手而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

2.双方都已进入程序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因此,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的任何情况下,法院将不支持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单独依照本条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配偶一方因特定过错离婚

在正常情况下,离婚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夫妻双方往往有不同的责任。但是,只有当一方有法律规定的四大过错,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时,过错才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重婚或与过错方同居的“第三方”要求损害赔偿。通奸和其他婚外性行为被排除在外。这里提到的“无故障”仅限于上面列出的四种故障。

至于其他的过失,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对“无过错”的理解不能扩大。

根据司法解释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他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第一审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审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应通知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提起诉讼。可以看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程序非常严格。同时,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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