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等原因使其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的。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记中欺骗《结婚证》。
5.结婚登记后,双方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之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确立了夫妻关系。
7.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真的没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
10.一方喜欢放松,讨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多次教育拒不改变,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或其法判处长期徒刑,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公告后再无下落。
13.被对方虐待抛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对方不理解。
14.夫妻感情确实因为其他原因破裂了。
但是,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破裂,确实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看婚姻的基础。就是看男女结合是基于爱情还是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就是夫妻关系所依赖的思想条件;其次,看婚后的感情。婚后的感情是已婚夫妇共同生活的实际表现。所以,抓住婚后夫妻关系最本质的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在与分散的关键。再看看离婚的原因。这是找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最后,看看婚姻关系的现状,看看有没有好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