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办理分割
1、有约自约,无约自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姻双方对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并且婚姻关系的继续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2、我国婚姻法中的其他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无住处的,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可以是个人财产中的住宅以帮助生活困难者的形式,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所有权。 ”
所以即使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失去房子的所有权。
二、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办理分割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住房登记为产权的个人,住房增值有补偿。
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对于婚前一方通过住房贷款购买并在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住房,无法通过机械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买房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婚前取得购房合同并取得被购房人确认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购房证只是产权的自然转换。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房屋以购房人个人名义登记,就应当按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夫妻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和房屋增值,应当结合共同还款的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主向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2、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繁殖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投资个人财产所得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婚前财产本身所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升值)和利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往往存在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是对“利息属于物的所有人”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上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纠纷。 也就是说,今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还是两者兼有,都将不予追究。 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是很多人认为这个约定会伤害夫妻感情,所以放弃了这个权利。 结果,双方感情破裂,打算离婚的时候,因为财产分割问题没能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