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问题

军人为了履行特殊义务,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如何分配这些财产,首先要搞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必须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支付军人名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妇平均分配。

“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特定年限分开的金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获得的住房补贴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向军事人员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给予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根据《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归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笔财产,应当由双方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法律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军人住房补贴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离婚,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军人为了履行特殊义务,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如何分配这些财产,首先要搞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必须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支付军人名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值,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妇平均分配。

“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特定年限分开的金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和复员转业不一定同步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配偶只有对复员费、复员费的期待权。 未来军人复员转业,原配偶可申请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3、军人获得的住房补贴分配

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向军事人员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给予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根据《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归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弄清军队住房补贴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对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给予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显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既然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经济补偿”,就必须与工资等收入性质相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年,住房资金包括住房补贴等项目,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归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有人把“属军个人所有”的规定理解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军队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执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 但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笔财产,军队不需要规范,而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法律规范。 因此,军人住房补贴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夫妻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军人住房补贴双方离婚,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如是军人,且两人均有住房补贴,按军队住房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个人住房补贴总额,扣除婚前个人应得的住房补贴金额,其余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后适当分割

4、经济适用住房分割

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分割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一般比该地区商品房便宜。 这是国家考虑军人实际购买能力,扣除部分费用后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 同时,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一对夫妇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两人根据离婚时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的,由拥有住房的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下,为方便受益者不能以同等价格再购买同类住房的,按照市场价再购买或出租居住,实际上是间接剥夺了受益者享受军队住房改革优惠政策的权利。 这种分割方式明显侵犯了受益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可以很好地体现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对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即陈某和周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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