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父母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配

改革开放不仅使我们的经济繁荣,钱包里越来越有钱,我们的思想也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开放,离婚在中国本来是一件很丢脸的事,但就算再合不来,我们也要耐心地度过一生。 但如今离婚已成为社会上常见的现象。 最近10年在中国离婚的人越来越多,再婚的人也越来越多,孩子也希望自己的父母再婚,过上更好的生活。 如果生活不如意,再婚后再次离婚,就会涉及再婚父母的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请小编教一下再婚父母的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父母再婚财产怎么分

关于遗产,首先要搞清楚是父母婚前财产还是再婚后财产。 没有约定的,各方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继承。 对方子女赡养老人的,可以根据《继承法》分部分财产。 父母结婚后的财产,先由父母划分一次,划分后归属于死者一方的财产,由未去世的父亲或者母亲与死者一方的子女共同继承。

二.老年人再婚共同财产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再婚找到了相互依赖的伴侣,享受着沉重、家庭的温暖,度过了沉重、幸福、美丽的老年时代。 但老年人再婚引发的财产争议确实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甚至引发了极其恶劣的事件,给一些家庭带来了不幸,也造成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再婚离婚的老年人的状况近年来成为大问题,再婚后匆匆离婚的老年人们往往会闪电般地相识结婚。 再婚的目的性很明确,有的人为了有个伴儿,有的人为了腾出老屋让儿子结婚,有的人为了性满足,有的人为了对方的财产,不少人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情况与预想的不一致,容易导致离婚。 进展顺利的人往往会因为孩子的介入等各种理由而离婚。

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需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基本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是调查对象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较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 据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79年到2004年的25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每年增长9.08%。 仅2004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就达到130.15万起。 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件大多与财产纠纷有关。

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之所以如此之多,被认为与夫妻在财产问题上没有约定有很大关系,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

再婚前,如果老人能明确确定各自的财产权,就可以避免婚后财产问题引起的纠纷。 确定婚前双方财产所有权的通常方法应当是: (1)支持子女对已故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继承要求。 死者遗产由包括所有子女在内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同承担分割2)老人原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进行再婚前家庭财产分析。 )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样做的好处是产权明确,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而且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处理。 例如,属于老人的财产不因再婚而受子女牵制,再婚后可以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干涉。 退一步说,即使再婚离婚,也只是分割共有的一部分财产,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 当然,确定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后,形成书面材料,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最好在公证部门公证,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三、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根据物权法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原理,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当是个人财产。 其财产的取得权发生在婚前,财产的实际取得发生在婚后的,也是婚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高价值生产资料经过8年,珍贵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规定相当有价值。 第一,该规定制定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没有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因此该规定没有立法依据。 第二,该规定没有区分财产的原物和附带。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不包括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将其转化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是违反物权法制度规定的。 第三,这一规定不利于树立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不当使用会助长一些婚姻当事人的不劳而获思想。 因此,在实际问题上,应该设立专门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 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修正案施行2001年4月2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失效。

)二)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因残疾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费,必须是夫妻特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费用支出在先、医疗费用赔偿后,医疗费用早期支出由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在获得医疗费用赔偿后,扣除预缴部分。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立下的遗嘱确定继承人和遗产处理的继承方式。 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金额都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 国家建立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遗产,选择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继承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遗嘱所继承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实质上改变了遗嘱的内容,与《民法通则》的所有权制度、《继承法》的遗嘱继承制度相矛盾,不仅违背了遗嘱者的意愿,而且遗嘱者自己由于遗赠也是如此,此次《婚姻法》修订中将遗嘱中确定只归属于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妇特有的财产。 但是,这项规定似乎还没有贯彻下去。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有关内容,由立法者一般按照被继承人可能具有的意愿制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

夫妻一方赠与的财产,也包括赠与人接受他人赠与或者接受他人遗赠取得的财产。 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赠与人)将自己的所有物无偿地给予对方(赠与人)所有物,对方(赠与人)也表示接受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接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在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赠与(包括遗赠)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赠与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 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受赠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只赠与受赠人,不赠与他人。 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包括不赠与人的配偶,都是合法的。 将夫妻一方赠与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财产行使处分权的限制和否定,违背了赠与人的意志。 这种对赠与人处分权的限制和否定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限制和否定没有理论依据,与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相矛盾。 该款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具有相当的价值。

(四)单方专用生活用品

而专用生活用品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必须是夫妻特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这次修改只是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确认。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这是比较灵活的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婚姻法》正在变化的形势。

四.再婚后财产继承法律法规

《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未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异母或者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族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无劳动力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

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分得很多。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于。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许多离婚的夫妇都独自抚养孩子。 我希望孩子长大后,父母的下半辈子也能成为更好的住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顺利进行。 如果不合适需要再次离婚的话,需要知道我们这些自己的女人再婚父母的离婚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 最后一位编辑希望大家遇到对的人,两个人在生活中互相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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