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在审理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可以实际制作答辩状,当然也选择不制作,这不影响案件的进行。 如果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离婚案件的答辩书,首先需要知道该答辩书是怎么写的。 以下,请律师编辑拿来离婚案件答辩书,帮助具体理解。
离婚案件答辩书
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街xxx号江南xx苑xxx10栋x单元xxx号房。
关于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抗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谴责被告,以“性格偏执、性格古怪、难以相处……”等理由,被告不同意。 结婚是男女双方的,不是一方的。 原告请试着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态度,只说别人的事,不说自己的事。 原告既然向法院提出离婚,被告也不打算与其维持婚姻关系,因此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有效票据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手机监护权,女儿朱xx也要由被告携带抚养。 其他事宜被告可以与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抚养权手机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xx出生于2012年2月7日,至今未满两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按照母亲生活。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服从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的。 ”根据其规定,女儿朱xx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与被告共同生活。
2、被告原广西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幼教专业,教育女儿朱xx恰到好处。 另外,朱xx是个女孩,和被告一起生活非常方便。 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抚养女儿朱xx。
3、原告及其母重男轻女不宜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 由于生下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时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无法被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工资27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该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等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有效票据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和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援助费10000元。
被告在生下女儿朱xx个月后,开始上班,但女儿还小,不愿服从别人,被告只好自己照顾女儿,断断续续的工作也只好最后中止。 因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其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援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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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月日
大家已经知道答辩状的格式了吧。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并不是必须要求被告出具答辩状。 此时,当事人的最终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实践中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离婚,并不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