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离婚律师推荐专业离婚律师郑梦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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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两个家庭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然而,我国的离婚率近年来才上升,许多人在离婚过程中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纠纷。因此,离婚是主要矛盾,即给予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如果离婚被起诉,诉讼可以撤回吗?下面是详细的介绍。

首先,起诉离婚可以撤回诉讼

离婚后,如果原告违背自己的承诺,可以申请撤诉,即在法院受理诉讼后、判决前,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人民法院撤诉。

在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决定准许回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申请撤诉人是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退出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

(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撤回申请必须在判决宣布之前提出。一旦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诉,它将不再继续行使司法权,诉讼将结束。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如无新情况或新原因,人民法院将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另一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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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案件中确定法院的一般原则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有住所和经常居所的,每个人民法院应当有一个。

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院应优先于住所地法院。

三、离婚案件法律的特别规定

1.必须进行调解

调解不是普通诉讼中的必要程序。然而,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必要程序。《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调解必行”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

2、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离婚案件不得公开审理。然而,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审判不应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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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自己出庭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愿,否则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调解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除非他或她不能这样做。”《意见》第157条规定:“如果有关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未能在离婚诉讼中出庭

在婚姻诉讼中,由于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诉讼一般不被受理,或者诉讼对象不再存在,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诉讼。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诉讼终止。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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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索、护理费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案件。“但是,应当指出,当第三方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婚姻时,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可以作为被告继续诉讼。

6.解除婚姻的判决不适用于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

7.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一)军人案件: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其中一名军事人员是非文职军事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分居案件:夫妻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

(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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