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纠纷判决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离婚纠纷判决,以及浦东法院离婚判决书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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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一、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怎么走?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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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婿和岳父起纠纷要离婚法院不准离,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在上海有一名男子,在结婚之后和岳父发生纠纷,两个人多次大打出手。男子觉得过不下去,决定起诉离婚让对方返还彩礼。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并且派人对两家人进行调解,希望他们能和好如初。

按照法律要求,判定两个人离婚的依据应该是感情破裂,现在男子与妻子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问题仅仅是女婿和岳父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判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已经结婚一年左右,男子也要不回多少彩礼。

1、事情经过

一对恋人在结婚之后,为了感谢朋友和同事的帮助,决定邀请大家吃饭。在吃饭当天男子心想应该把父母接过来,于是自家父母到场。父亲看到亲家不在,立马又让孩子去接。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岳父岳母觉得自己最后才来,非常没面子。在点菜的时候,又询问对方怎么给女儿过生日,可能是没听到,双方吵了起来,还大打出手。幸好警方调解,才将事情解决。

第二天男子打算带礼物去道歉,顺便接媳妇回家,结果没想到又和老丈人打了起来。回家后男子气不打一处来,加上母亲觉得当初结婚对方彩礼不让价,辛苦借钱才凑齐,索性希望他们离婚。就这样好好的一个家庭,直接走上了起诉离婚的路。

2、法院判定依据

在双方闹上法庭之后,法官判决不准离婚。其实这个依据很简单,那就是在这段婚姻里,男子和妻子没有任何矛盾,妻子也不同意离婚的想法,认为这只是丈夫和父亲之间的矛盾,不应该影响到他们两个。

而法官在开庭的时候,也安排了很多人进行调解,只是男子一直坚持,加上母亲在旁边迎合,到了晚上也没调解好。不过从法院的角度看,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准离婚的,哪怕60天后再起诉,也是一样的结果。

3、三个人的错

事情的起因,是男子的情商不够高,只知道邀请自己父母,却忽略了岳父岳母。而岳父本身也有错,明明已经登门道歉,却又得理不饶人,明显没有在乎女儿的感受。最后就是男子的母亲,本该从中进行调和,却一个劲劝儿子离婚,显然在她眼里退彩礼已经变成了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母亲迟迟想不明白,岳父也不肯放下这件事,恐怕矛盾会一直闹下去。本来没有问题的小两口,到最后也会出现感情问题。

上海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上海 诉讼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是什么? (1)明确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前提。 离婚 时, 夫妻财产 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 分家析产 ,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 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 债务 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 一、婚前 购房 1. 婚前一方购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 房产证 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明确产权,为婚前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 婚姻法 生效后,该规定已失效)。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根据 物权法 的精神,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完全归购房一方所有。对于上述房屋在 离婚诉讼 中不予分割。 2. 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即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 工资 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但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 婚前财产 ,则该部分还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 按揭贷款 也属于一方的 个人债务 。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已还贷款60万元,未还贷款为4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未购房一方可以分得(60÷2)=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3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 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目前上海法院的实践多认为系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 婚后财产 ,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种情况。毕竟,财产期待的权益是在婚前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决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转形式上在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4. 婚前双方购房、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实践中还会出现以下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婚前商议 买房 。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到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会认定该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无法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的。因此,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这一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以免今后发生纠纷。但另一方有 证据 表明双方是以 结婚 为目的购房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的,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5.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 婚前双方购房、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也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因此不管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将剩余的按揭贷款扣除。 比如夫妻双方于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双方父母各出资25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未还贷款为8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双方的权益为380-80=300万元,夫妻双方分别可以分得(300÷2)=15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15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7.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婚姻家庭 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购房 1.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二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形。因为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 双方购房、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如果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之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处分,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向乙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二要明确权益,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夫妻双方共同房屋的权益。三要明确债务,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剩余按揭贷款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属于第二者情形的按揭贷款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 婚后购买、产证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家庭共有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 房屋所有权 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答复,应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5.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之规定,对于上述房屋应当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他房产分割纠纷 1. 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1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 涉及他人房屋的分割 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另案处理,但若案外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3. 婚后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收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上海 诉讼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很详细具体的,一般在进行财产分配起诉受理时,首先需要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其次财产分配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被拐女性离婚判决遵从女方意愿,是否能从根源上解决女性被拐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表示,相当部分被拐女性无法负担子女费用,无法取得子女抚养权,回原籍难以维持生活,才留在被拐卖家庭、甚至“谅解”收买她的“丈夫”。刘红宇建议,出台司法指导性意见,处理被拐女性及其子女婚姻家庭关系,在确认女方系被拐卖妇女情况下,最大程度保护被拐女性合法权益。

对于确认婚姻效力纠纷的案件,建议按照女方意愿判决婚姻的效力;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建议按照女方的意愿判决是否离婚,并在财产分配、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明确照顾女方利益。

如果没有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需要处理,李晓娟律师建议直接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就可以了,不需要起诉离婚。如果自己收入比对方高,可以先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结束夫妻关系,那么承认离婚判决后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如果对方收入可观,那么可以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在比较长的离婚诉讼期间对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为了研读上海法院关于离婚纠纷的裁判思路以及判决情况,从2018年起,王旭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系统检索,筛选、研读前一年上海市的离婚纠纷判决,从而做出不同年度的“上海市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目前,这一报告已经持续做了5年(2017-2021)。

由于上海法院的离婚纠纷判决并未都实现上网可查,因此王旭团队只能选取网上可查的法院判决作为基础数据。筛选出有效案例共计280余件,较往年有了大幅度下降。

从实务经验来看,律所接触的女性客户要求离婚的确实更多,最常的离婚咨询背景是男方出现了婚内过错却又不愿意解除婚姻,双方协议不成从而导致女方主动起诉。

上海黄浦区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一、 上海 黄浦区 离婚房产 纠纷如何处理? 上海黄浦区离婚 房产纠纷 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 婚前财产 , 离婚 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 婚姻法 》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 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 房产证 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 购房合同 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 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 按揭贷款 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 (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 买房 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 债权债务 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 债权人 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 中止审理 ,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 购房 ,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 证据 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 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黄浦区虽然经济发达却也让很多的家庭面临着离婚的境地,而出现了离婚时的房产纠纷后一般都是围绕着房屋该怎么分割或者归属的问题,房屋财产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比较重视的,所以一般是由法院对其原本的支付情况处理最后的房产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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