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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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例分析

1、关于遗产的认定。赵伟南房子产权归谁,没有产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当时所付款。所以说赵伟南房子的分割部分只能是房子的20%,而且在这20%中,还要除去陈月娥的一半后才能分割。30万元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除去妻子的一半。同理,赵强、赵川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也应除去一半给妻子。

2、本案遗产继承人有:陈月娥(赵伟南、赵强、赵川的继承人)、赵莹(赵伟南的继承人)、吴菊(赵强的继承人)、赵小斯(赵强的继承人)、孙小兰(赵川的继承人)、赵子军(赵川的继承人)6人。另外赵强、赵川两兄弟可以继承赵伟男的遗产,鉴于分割遗产时,两人已去世,所以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具体如何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房子如果是在赵伟南名下的,赵伟南就拥有房子的百分之百。但当初出资的赵强,可以以赵伟南欠其债务为由,要求从遗产中偿还债务。这时的遗产就必须扣除债务后,然后扣除妻子所有的,再进行分割。

继承权 案例分析

1、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张某的妹妹也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先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先于张某死亡,因此,其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父母、妻子张某继承。张某死亡后因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但张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王某的父母得1/3,张某的妹妹得2/3。

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其发生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2。这1/2的遗产原则上由王某的父母和其妻子张某平均分配,即王某的父母各的1/6,共1/3。这时张某的可以发生继承的遗产共2/3全部由其妹妹继承。

男子照顾陌生老人获上海一套房的事件引发关注,没有直系亲属遗产如何继承?

没有直系亲属的遗产可以根据死者遗嘱继承、由意定监护人继承、遗产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人死以后多多少少都会留下遗产,而这部分遗产多数都会由直系亲属继承,但有的人没有直系亲属,这时就要根据死者生前所留下的遗嘱来继承遗产,他在遗嘱中指明把遗产留给谁就有谁来继承。其他旁系亲属没有继承权,更不能与遗产中指定的继承人来争遗产。因为死者的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

死者没有直系亲属,但有意定监护人,那么在他死亡以后所留下的遗产就有他的意定监护人来继承。死者在清醒的时候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会选定,议定监护人与对方签订相关的协议,会在协议中标明自己的生活由这个监护人来照顾,而在自己死亡以后自己所有遗产包括房产和财产都有,这个一定监护人来继承。在他死亡以后,这个监护人继承遗产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继承遗产,那么就要看死者的身份,如果死者是国家机关或者全民至所有企业中的职工,他们的遗产应该收归国有,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的组织成员,他们死后留下的遗产则应归集体所有。所以没有直系亲属的人在死亡以前应该自己留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写明遗产留给谁,不然在自己死亡以后自己的财产会全部被收归国家或者归集体所有。

人留下的遗产多数都会按照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有直系亲属来继承,但这时一定要知道,直系亲属不但包括父母子女还包括孙子孙女和外孙子女,即使儿子女儿去世,但有孙子孙女或者外孙子女,他们也能依法继承遗产,其他人无权继承。但死者留下遗嘱的时候应该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照继承法来继承。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告诉你,哪些遗产会产生纠纷–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七、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八、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九、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继承遗产案例分析

1,按法定方式继承遗产.因为张昆没有遗嘱继承.

2,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林丽 张言和张西 张昆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张昆兄弟姐妹 张昆祖父母 张昆外祖父母

本案中可以实现继承权利的人为:林丽 张言和张西 张昆父母

3,可供继承的遗产为张昆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为遗产只适用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4,一般平均分配遗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照顾被继承人情况不同或照顾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继承人等情况由继承人协商分配遗产,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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