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返还的信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返还,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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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新婚女婿和岳父大打出手,起诉离婚退彩礼,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其实在家庭关系中,女婿和岳父之间是最好相处的,只要投其所好,两个人便很快就能打成一片。一般来说岳父不会干涉女婿太多,毕竟生活是年轻人自己的,作为长辈也没有过多的发言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婆媳矛盾最多,而女婿和岳父之间的矛盾事件却非常少。对,两个都是大男人性格都比较开朗大方,男人不会因为小事而斤斤计较,所以更能相处得像兄弟一样。

然而在上海却有一对闹矛盾的女婿和岳父,两人因为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这一对新婚夫妻刚刚登记结婚,本来打算邀请自己的朋友。

两人最开始也决定不请双方父母到场,后来新郎觉得自己不能一个人吃独食,所以就将自己的父母接到了现场。新郎的父母到场之后,觉得应该将亲家请来。后来男子又将自己的岳父,岳母请了过来。

可岳父竟然发现自己是最后一个到场的,虽然觉得自己心里有些不舒服,但也没有表现出来。可能因为岳父心里一直不满,在席间岳父因为和女婿说话,女婿因为环境吵闹没有听到,也可能是因为喝多了。

所以岳父当即就拍桌子对女婿指责起来,两个人因为这件小事就打了起来。事后女婿觉得自己行为不对于是上门对岳父赔礼道歉,但没想到是两人差点又打起来了。

后来新郎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儿子受委屈了,所以就建议儿子离婚。新郎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虽然新郎的父母一直鼓动他离婚,但新娘却不同意。因为两人感情的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好,所以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其实这就是一桩小事而已,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都是一家人,何必自家为难自家呢?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离婚纠纷请求彩礼返还的方式:和解、调解、起诉等。且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执业手记一:彩礼返还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 ? ?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期遇到不少关于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的咨询,现将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法律规定及情形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含义

? ? ?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具体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如:现金、金银首饰、汽车、房子、传家宝等

注:1、恋爱中一方为培养感情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不属彩礼,例如:衣服、小额红包、小首饰

2、一方为与另一方缔结婚姻所花费的费用不属彩礼,例如:婚宴、酒席等

3、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属彩礼。

二、 彩礼的法律性质

(一)彩礼法律性质:本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

(二)彩礼所附条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 登记结婚 且 共同生活 为目的

(三)彩礼法律效力:1、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

2、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三、 可要求返还彩礼的四种情形、返还范围、返还依据

(一)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1、 可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 ? ? ? ? ? ? 2、若给付彩礼方有过错,也可支持仅返还部分彩礼

返还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聘金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并且双方也未共同一起生活,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彩礼全额返还;但给付彩礼方提出的,返还金钱彩礼不超过80%。

(二)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双方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以缔结婚姻生效条件的彩礼赠与未成就,本应返还全部彩礼。但因双方有事实婚姻关系,实际履行了彩礼赠与部分条件,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规定: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第四条规定:“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双方过错、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夫妻关系确立,彩礼赠与条件已成就并生效,彩礼不应退还。但是鉴于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即“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双方未形成夫妻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

3、《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适当返还原则,酌情返还金钱彩礼。

4、《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9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80%,三年内返还不超过70%;给付彩礼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7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60%,三年内的返还不超过50%。

( 四)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指:因彩礼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 ?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笔者认为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返还依据: 在实践中,一方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致使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一方可能仍不能从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可退还部分彩礼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共同生活不满六个月的,按给付数额的8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给付数额的6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给付数额的4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不予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离婚可以要求返还礼金吗?

离婚纠纷可以请求返还礼金,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需要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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