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985年9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中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助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依法保护公民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为了正确贯彻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继承案件具体应用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关于总则1。当死者身体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继承开始。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以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2.几个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于同一事件。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去世的几个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去世,互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3.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有价证券和债权等。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入的,死者生前投入的资本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可由发包人或继续承包人合理折价补偿,价款视为遗产。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赠和抚养协议,同时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继承;如有冲突,按约定办理,与约定相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取得遗嘱未处理的遗产。7.六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表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害的,其代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9.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是否丧失继承权。10.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是否严重,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认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行为,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或者遗弃人生前表示原谅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4.继承人伪造、变造或者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15.期间

18.继承人自继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自继承之日起二十年内行使诉讼权利。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二。关于法定继承的部分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给予了更多的赡养的,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分享生父母的适当遗产。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相互继承的权利。21.如果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他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他们对子女的继承。22.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3.养儿育女之间,养儿育女之间,他们是兄弟姐妹,可以是彼此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产生。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就不能成为对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继兄弟姐妹互相继承遗产,不影响各自对自己兄弟姐妹的继承。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生活,代位继承人不受世代数限制。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7.代位继承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负有较多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给遗产。29.丧偶的儿媳给公婆,丧偶的女婿给公公,婆婆,无论再婚与否,都不影响子女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作为第一继承人时的代位继承。30.被继承人提供生活主要收入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帮助的,视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31.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给予适当继承的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或多或少的继承。32.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可以给予适当继承的人,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我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那些故意不在分割遗产方面提出请求的人一般不会被接受;两年内提起诉讼未提出请求的,应当受理。33.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赡养,也愿意尽赡养义务。但如果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显然不需要他赡养。分配遗产时,他的继承份额一般应不受影响。34.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当分配遗产时,他们

37.遗嘱人未能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38.遗嘱人根据遗嘱处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一部分应被视为无效。39.遗嘱人生前行为违背遗嘱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让的,该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40.如果公民的遗书涉及死后个人财产的处置,且确实是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签名注明年、月、日,且无相反证据的,可以作为自书遗嘱处理。4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他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也仍然无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42.立遗嘱人有多份遗嘱,内容以不同形式冲突。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43.遗嘱继承或者附义务的遗赠,可以履行义务,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遗嘱负责履行义务和接受遗产。四。关于处理继承的部分44。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知道有继承人而不能通知的,涉及分割继承时,应当保管已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监护人或者保管人。45.应当留给胎儿的继承份额未予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继承。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继承权的放弃无效。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口头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视为有效。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放弃继承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分割前作出。分割继承遗产后,他放弃了他的继承权,而是他的所有权。50.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期间,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分后,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的,不予承认。51.放弃继承的效果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候。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并在继承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产,并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继承人。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提供生活费的烈士家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镇居民的遗产,仍应允许其法定继承人继承。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供养”时,双方有赡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如果没有赡养协议,而死者有

56.被赡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有遗赠扶养协议。被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协议终止的,不能享有受遗赠权,其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终止的,应当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支付的扶养费。57.因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时,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配到财产的人索要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分配。58.人民法院在处理分割遗产中特定职业所需的房屋、生产资料和财产时,应当根据有利于其使用效率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所有继承人的利益。59.继承人故意隐瞒、贪污或者争夺遗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继承。60.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不愿意参加诉讼且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明确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61.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62.遗产已分割,债务尚未清偿时,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以所获遗产清偿债务;未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收益比例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收益比例偿还。五、关于补充规定。涉外继承案件中,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实施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人民法院对继承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是,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