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民政部门对婚姻关系进行登记的行为属于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决定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每一次调整都反映了时代的变化,对婚姻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实施1950年的婚姻法,原内务部于1955年6月1日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号,对婚姻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婚姻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0年11月11日发布《婚姻登记办法》号。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登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8年后,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国务院于2003年8月8日颁布《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婚姻登记条例》,2003由国务院颁布,既体现了国家对婚姻登记的重视,也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婚姻登记暂行规范》,2015年12月8日发布了《婚姻登记规范》。《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是我国婚姻登记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婚姻法是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婚姻登记是依法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唯一途径。他们在确认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上目标一致,相辅相成。

合法的婚姻需要合法的手续。《婚姻法》现行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八条规定,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了结婚证就等于确立了夫妻关系。没有结婚的要重新登记。 第31条规定允许:名男女自愿离婚。双方要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明确表示,待双方真正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后,发放离婚证。 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合法婚姻的成立和解除需要完成登记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目前《婚姻登记条例》规范了婚姻登记,规定了婚姻登记的条件、具体机构和程序等。稳定地结合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社会秩序,保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了婚姻法的规定。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3360登记(一); (2)双方都不愿意;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5)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十四条规定,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离婚男女: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和完善,既反映了社会关系发展的变化过程,也反映了立法理念的变化。在尊重婚姻关系当事人自主权的同时,逐步淡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色彩,保护婚姻自由

当今社会,婚姻是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合。作为个人生活的共同体,家庭也是一个社会单位,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具体而言,《宪法》将婚姻和家庭置于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之下,而《民法》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设定必要的条件和程序等,在个人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保持了适度的平衡。建国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得益于在国家体制和管理体制中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婚姻制度。这一新制度产生于1950年的婚姻法。

从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再到《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起草,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制度的精髓,并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制度供给需求及时进行了修改和删减。此外,国家通过发布关于婚姻登记的行政法规和细分立法规定,保障中国婚姻制度的实施。具体而言,在婚姻制度和离婚制度中,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轨迹可谓是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不断适应。

首先,关于婚内疾病禁止的规定,从1950年婚姻法的详细列举,1980年婚姻法的举例结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抽象概括,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都不再禁止。这种立法变化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医学进步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无关,但从根本上说是人权保障和社会管理理念的变化。其次,协议离婚方面,近年来,由于流行观念的改变,我国协议离婚数量持续上升。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给离婚设置了30天的冷静期。我国的协议离婚程序从政府适度监管到当事人自行负责,再到法律确立的离婚冷静期的调整模式,再次说明个人在法律中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依法适度限制个人自由是实现婚姻社会管理的必要措施。

婚姻登记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并行不悖的。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铭顺。

中国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是随着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而确立的。1950-《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姻应由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婚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婚姻不予登记。70年来,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与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齐头并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构建平等、和平、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品质,为不同时期婚姻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婚姻成立或解除的程序规范,为婚姻法等实体法法规的实施提供服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后一部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为适应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以及立法理念的变化,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多次调整,婚姻登记制度逐步完善。

中国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是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人为本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历史唯物主义。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容贯穿着以人为本的思想。1950年《婚姻法》确立婚姻登记制度时,立法者解释了婚姻需要登记的原因。苏联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唯一任务是为人民服务。人民政府比结婚的当事人和亲属更关心和负责。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最初立法意图,总是在不同时期出现。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