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协议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但比诉讼离婚快多了。但是离婚协议起草不当,离婚虽然快,但是以后打官司要花的时间和精力要多得多。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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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哪些陷阱?
典型案例一:协议内容违法。
小红和小明是夫妻。2011年,小明向小王借了40万。2012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明还钱。2013年,小红和小明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房屋归小红所有,债务由小明偿还。
因小明尚未履行生效判决,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小红与小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置的内容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债权不能顺利实现,应予撤销。
典型案例二:处分他人财物,这部分无效。
钱某与赵某原是夫妻,育有一女赵某。8 .婚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2007年钱因病去世,2011年赵和孙复婚。
2017年,赵与孙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三份约定xx县有8套自建房,男女双方各有4套。
2018年,女儿赵晓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法院认为,钱某作为该房屋的建造人之一,对该房屋有相应的份额,且其死后未留下遗嘱,故该房屋属于赵某、赵某的共同财产。未经赵同意,赵、孙在《离婚协议书》中处分了赵应得的份额。故赵、孙对《离婚协议书》号涉案房屋的处分无效。
典型案例3: 《离婚协议》以欺诈手段签约
小明和小红于2011年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萧红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怀孕。2014年小红和小明协议离婚,当时小红怀孕5个月。103010约定该房产归小红所有,小明一次性补偿小红人民币60万元。
亲子鉴定后,小明得知小红的儿子是别人生的。小明谎称小红婚内与他人有子女的事实,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认为,小红在离婚时向小明隐瞒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怀孕的事实,已构成欺诈,故《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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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常见的无效条款还包括:离婚后X年内不得再婚(侵犯婚姻自由)、离婚后X年内不得生育(限制生育权)、离婚后再婚所生子女无继承权(限制继承权)。
离婚协议中要履行的义务没有规定为违约责任,犹如“废纸”。
常见的误解
最后
奉贤律师
给大家说清楚,离婚协议往往存在误区:
(1)离婚协议书由双方签字,并在民政局备案。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签了多份离婚协议,没有一份在民政局备案,就没有法律效力;
(2)即使《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但为了证明协议确定的一些事实(如父母出资的性质被认定为借款),经双方签字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协议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上海离婚监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