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抑郁法院能判离婚吗,产后抑郁症离婚孩子判给谁

产后抑郁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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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统计,高达60%的孕妇患有抑郁症。由于产后情绪和环境的变化,她们的情绪和精神状态都出现了问题,甚至有严重的自杀倾向。产后抑郁症对于一个不幸福的母亲来说是永远的痛。不幸的是,在一些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患抑郁症的女性成了另一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武器。

一、民法背景下影响儿童监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父母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和保护。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已满两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岁以上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司法解释1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二周岁的子女,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请求父亲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其同住;

(2)父亲在有抚养条件时不履行抚养义务,要求子女随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应与母亲同住。

第二,案例分析。

徐起诉要求一审法院判令:

1.徐与朱离婚;

2.私生女由徐抚养,朱1依法承担每月抚养费2500元;

3.根据法律规定,分割位于丹阳市XXX彩虹花园XXX单元的房产及车库;

4.本案的诉讼费由朱负担1。

一审认定事实。

徐与朱相识相恋,

双方共同拥有丹阳XXX彩虹花园XXX单元的房产和车库。经鉴定,房屋市场估价57.65万元,车库市场估价5.2万元。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徐婚后未能自然受孕。2008年7月4日因宫外孕住进丹阳市人民医院。他的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左侧卵巢囊肿被切除。2009年,他在江苏省医院通过试管婴儿怀孕,生下女儿朱2。

初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为独立结婚,但婚后因缺乏沟通、隔阂以及生育子女与感情生活的矛盾,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多年矛盾未能解决。现在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的迹象,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故一审法院准许徐某要求与朱某离婚。

至于朱2的教养,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心和陪伴。直接抚养孩子比间接抚养孩子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由于身体原因,徐婚后未能自然怀孕。于是,他多方求治,做了输卵管和卵巢手术,治疗宫外孕。后来他通过试管婴儿怀上了一个女儿。徐现在负责照顾她。

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本案双方的具体情况,婚生女朱二应由徐抚养。1朱辩称,徐患有抑郁症,不利于抚养女儿。因其未提供相关确认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审法院支持了徐抚养婚生女儿的请求,朱1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为了保证已婚妇女合法稳定的住所,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和车库共同归o

二。婚生女朱2由徐某抚养,朱1于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徐某孩子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药费由双方凭票据承担(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结算后由朱1支付给徐),直至合法女朱2独立生活为止;

3.朱某1在不影响婚生女儿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享有每月4次的探视权,徐某应予协助;

4.夫妻共同财产归徐所有;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朱支付房屋及车库折价款30万元;1、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从丹阳市锦鸿花园C栋3单元502室迁出。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抚养权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根据一审法院与双方已婚女儿朱某2的谈话笔录及朱某1的陈述,可以认定朱某1因工作等原因,在陪伴、照顾孩子的时间和能力上不如徐某。朱还年轻,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更依赖母亲的照顾。此外,考虑到徐的身体状况和生育能力,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徐直接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1朱主张“徐患抑郁症,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至于如果你一直患有抑郁症,直接抚养孩子是否不合适,判断这个问题需要根据抑郁症的严重程度、治疗和恢复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目前的情况,我院无法得出“徐患抑郁症,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结论。故我院不支持朱某要求求婚并生育女儿的主张。其次,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除位于丹阳市XXX彩虹花园XXX单元的房产及车库外,无其他财产。最后,朱1主张涉案房产主要是其父母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房产系本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故一审法院酌情将房屋及车库折价并入徐名下,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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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朱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一审诉讼请求

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4日,他与牟阳1在新民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该协议规定,牟阳2(出生于年月日,年龄最大但自离婚后,两个孩子都由何某抚养。牟阳1至今没有尽到照顾和赡养义务,经常出去喝酒打骂孩子。因此,请提议长大的儿子牟阳2继续与我生活,并改变赡养关系。两个孩子都是我养大的,牟阳一个人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杨1负担。

在一审中确定事实

他与杨于2016年7月14日在新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牟阳2(男,出生于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否由父母抚养。何某有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房子。二表示愿意与母亲何某共同生活,实际已共同生活四年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孩子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实际,孩子2由何某直接抚养更为有利。杨1应承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杨的收入状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何某与牟阳1、牟阳2的婚生子,由何某直接抚养、监护;二。牟阳一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牟阳二方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牟阳二方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并于每月十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已婚儿子牟阳的抚养权问题2(男,出生于年月月日)他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何某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孩子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实际,原审认为2由何某抚养,并无不当之处。现1提出何某患有抑郁症,不适合抚养孩子,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何某在二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精神健康。故本院不支持牟阳一方要求变更婚姻并由其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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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杨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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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案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患抑郁症是否会影响子女抚养权,需要判断抑郁症的严重程度。如果不影响正常生活,孩子不会因为抑郁症而被正常抚养,一般不会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影响子女抚养权的疾病应为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严重疾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一般来说,要判断一方患病是否会影响孩子的抚养权,那一方患病是否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都起诉离婚。如果对方辩解女方患有抑郁症,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女方从自身疾病不影响正常生活、自身独立收入、平时多照顾孩子等因素举证,尽可能争取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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