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离婚 家务劳动补偿

2021年天台法院审理此案,首次适用《民法典》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杨老师赔偿齐女士1.5万元。

上海一位著名的离婚律师讲了一个案例。

案例回顾

杨老师于2018年1月与齐女士结婚,同年5月生下儿子杨。杨老师在外地经商多年,儿子和齐女士在老家生活。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夫妻俩发生了冲突。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

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子女由他抚养。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她。她老公每个月交2000块钱的监护权费。

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有照顾孩子、做家务的义务,要求杨女士自结婚之日起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赔偿19万元。

法院判决

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准许杨先生与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8400元;同时,齐女士赔偿1.5万元。

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判决,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齐女士没有工作,所以没有人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有了孩子后,实际上是双方共同抚养,经济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况且我虽然在杭州开了店,但是经营情况并不理想,没有盈利。

台州中院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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