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如离婚律师讲基本养老金离婚应否分割

上海真如离婚律师谈基本养老金离婚应不应该分割

第一,注意区分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养老金。

在对养老保险的理解中,有两个概念,——“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养老金”,经常被人们混淆。养老保险费通常由单位从员工退休前的工资中代扣或统筹。代扣代缴和统筹基金构成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退休前的产物;基本养老金实际上是员工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职工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是其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金的直接依据。

2.离婚后,一方退休领取基础养老金,另一方是否有权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提出相应的分割基础养老金的请求?

我们认为,另一方无权主张相应的分割基础养老金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婚姻关系终结后形成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有的基本养老金管理制度,个人必须连续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养老金。虽然从源头上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以后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一部分条件,但并不等于实际领取基础养老金。

其次,本文后半部分已经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平衡,即未能做好基础养老金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基础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养老保险费是未来基础养老金的一部分。可以说,根据该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基础养老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不存在进一步分割的基础

三。离婚案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到分割?是怎样的

实践中,我国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并未将解除婚姻关系作为退保的法定理由,导致非退休离婚当事人实际上无法对养老保险进行分割。那么,该司法解释的具体操作如何进行呢?我们认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有三种方式:实物分割、价格分割和价格补偿。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与个人身份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排他性,不能简单武断地扰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一分为二。而是应该放入离婚双方共有财产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排他性为原则。以建立夫妻关系当月至法院判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为基础(双方约定的金额也可在庭审时确定),并通过现有的价格补偿方式,调整、补偿、平衡其与离婚双方在分割,时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利益从而找出离婚双方的利益差距,进而达到分割应得养老保险费的目的。

103010的第80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见,领取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有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累计缴费满15年。但是,婚姻关系的终止并不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即使缴费人离婚,也不能作为分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理由本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养老金只有两种。一个是实际收益,相当于已经获得的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二是应得的基础养老金。如何理解“应得”,

上海真如离婚律师

认为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备享受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但因故未领取养老保险的情形。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退休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但由于法院判决,部分养老保险本应获得而未获得。再比如,养老保险已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清的,虽然结算手续已基本办完,但相关部门为养老保险支付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在等待支付。这个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可预期数额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与实际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相差不大。得到它只是时间问题,所以分割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现行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在退休前,这种应得的不可预知的养老保险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每月保险费的积累而不断变化的;同时,按照规定,保险金只能在员工退休后发放,发放的金额和期限因人、因时、因事而异。以后该拿多少基本养老金,离婚时无法提前预估。由于这种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实行实物分割是不可行的,劳动者不可能实际获得个人账户下的基本养老金,不属于“应得”的情形。

二、养老金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支付额和利息可作为夫妻分割的共同财产

由于养老保险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夫妻双方或一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金额是在特定时期内确定的,也可以用证据证明。养老保险费虽然不完全是基础养老金,但它是以后发放基础养老金的根本依据,也是夫妻离婚时应获得的基础养老金的既有和现有利益。这就为法院处理养老保险分割提供了可行性:虽然法院无法估算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基础养老金的未来价值,但可以在离婚时平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已有的已支付费用。

但是,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区分养老保险预

说是职工退休后拿到的基础养老金,其实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统筹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密切相关,其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通常情况下,员工个人账户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其个人工资中扣除。因此,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的属性,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理论上应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时财产分割,以夫妻双方或一方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下特定时期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为权益基础。

除了实际缴纳的部分,本条还将相应的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部分,主要是考虑到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不是固定的“回水”,会产生一定的收益。2015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进行结算。按规定可以留出一定的支付费用后,再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投资运营。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养老金账户中实际支付的部分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养老保险费产生的利息既不是上述规定中的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该将分割连同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性质和个人财产的积累性质。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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