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王鸿和胡忠忠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育有一女。不幸的是,2017年,胡忠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过医院全力抢救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三年后,王鸿不知所措,以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精神压力很大。王鸿请求法院宣布胡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胡忠的母亲为其监护人。2020年7月,王鸿向法院起诉,要求胡忠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庭上,胡忠的母亲没有出庭,而是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认为她和妻子年龄太大,无法照顾胡忠,不同意王鸿和胡忠离婚。
第二,
判断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且育有一女。虽然被告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谈夫妻关系,但其目前的身体状况需要原告的照顾。原告对被告的照顾有利于被告身体机能的恢复。虽然法院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但在71岁时,他照顾被告的能力会逐渐下降。作为被告的配偶,原告负有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王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鸿对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被告母亲到庭。王鸿提出,虽然以后解除与胡忠的婚姻关系,但仍会定期照顾胡忠,抚养孩子,并承担胡忠今后治疗的费用。胡忠的母亲也表示理解和同意。最后,法院判决王鸿与胡忠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四。律师
普及法律
我国婚姻法没有植物人离婚的规定。只能参考民法典中离婚的标准,即夫妻关系是否真正破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如果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关系,则是难以治愈的判断感情破裂的标准。上海免费婚姻律师咨询从这个角度来说,植物人无法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作为妻子,王鸿离婚的理由是合法的。但考虑到植物人未来的生活和经济状况,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不同,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尽管
上海免费婚姻律师咨询
提倡夫妻是长期的生活伴侣,但要互相爱护,互相扶持,特别是一方丧失经济能力和劳动能力后,有能力的一方要主动承担赡养和扶养义务。如果一方只是植物人出事了,另一方要求离婚,太冷淡了,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如果一方没有恢复的可能,长时间昏迷,另一方照顾了一段时间(一般两年以上),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说,应该判决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和二审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代理人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