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路离婚律师提醒注意!婚内出轨财产分割

婚姻中欺骗财产分割1。分割的财产原则是照顾无辜的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必须基于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这里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3.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配偶有过错的,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有过错,任何一方丧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4.该起诉离婚了。

(1)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一审时被告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二审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内“出轨”引发的民事纠纷

(1)一般情况下的离婚诉讼:如果一方只是与婚外异性发生随意、自愿的性关系,而且不是建立在金钱交易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婚内“出轨”行为通常只是在道德层面上受到约束和谴责。比如所谓的“一夜情”大多属于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做出离婚选择,通常有两种方式:1。双方同意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2.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则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卢中兴离婚律师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前述婚内“出轨”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列举的五种“应当准予离婚”情形。因此,法院需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最终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实践中,如果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真诚悔过自己在婚姻中的“出轨”行为,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没有其他严重影响双方感情的情形,法院通常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离婚,无财产分割。总之,婚姻中的“出轨”并不一定导致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情况下的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人还可以再结婚。所谓“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第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如果婚姻中“出轨”的行为达到上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的严重程度,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中,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如前所述,婚姻中的“出轨”并不一定导致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如果存在“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2.在离婚的情况下

(1)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规定,如果存在“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具体在本文中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或“重婚”的一方)。

(2)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30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相关规定,索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离婚。无过错方未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即使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对于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一方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对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可以单独起诉的例外情况)。

夫妻双方均有过错,一方或双方向对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可向“第三方”(“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有权提出这一主张的主体是“无过错方”,同时明确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人不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起诉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婚姻中“出轨”一方的配偶能否向“第三者”主张财产返还,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后面再阐述。

3.不能成为一方主张另一方财产少或没有的理由。

03010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时,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103010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双方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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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显然,婚内“出轨”行为,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同时,只有在处理同居期间(尤其是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取得的财产时,才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所以所谓“出轨”一方的理解是应该少分财产甚至“撇清家底”,这完全是对《婚姻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混淆和误解。其实没有法律依据,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如果婚姻中的“出轨”行为达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严重程度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另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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