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财产协议有效吗,夫妻婚内房产约定协议有效吗

那么夫妻财产协议该怎么写,才能有效避免协议目的的落空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千万不要只做口头约定。很多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就来咨询,说双方口头约定了房屋、汽车等财产的权属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其实不用咨询就知道了,也没有证据证明有约定。根据中国《民法典》法规,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就不符合法律对婚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求,即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2.财产协议内容不完整只约定了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财产产生的收益。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照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制度处理,因为双方约定不明确。所以,关于财产的约定必须是完整的,不仅是现有财产的所有权,还有现有财产的收益和孳息。3.对他人或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只约定夫妻各自的和共同的财产。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混淆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以至于对家庭财产作为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公司的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在协议中,公司资产被约定为配偶一方或双方的财产。这样的协议叫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会导致协议无效。另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夫妻财产约定》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也是无效的。4.强制的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协议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的效力不能被法院认可。在实践中,许多忠诚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离婚时将把房子打扫干净。类似的协议往往因显失公平而被驳回,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5.需要登记的财产,必须在约定后进行登记。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一方为了表示忠诚,维护婚姻而犯错时,会将自己的财产让给另一方,但不会协助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此时,即使双方已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财产协议,赠与人也可以因房屋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撤销赠与。此外,还有股权、基金等需要登记公示的财产,在约定后一定要及时登记。6.应将夫妻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区分开来。夫妻财产约定是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约定,不应用来限制双方的婚姻自由。所以在夫妻财产约定中,要尽量避免离婚财产归谁所有的表述,一方出轨就离家出走,否则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一旦被认定为离婚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目的也就落空了。7.通过协议来逃避债务是没有用的。夫妻财产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会故意写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财产给一方,义务给另一方。事实上,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可能是不行的。此外,有的夫妻约定了财产归属,却没有约定债务的承担,最终导致财产归对方,债务却需要分摊的不公平结果。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但我们必须了解这些夫妻财产协议的误解,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

分割夫妻共有房产案件1。案例一:霍某与丁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887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请求判令继续的。103010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公平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赠与被告两套房屋的赠与协议,经邯郸市程心公证处公证。故原告请求撤销赠与协议,确认邯郸市丛台区黄梁孟镇永康街4号13号楼1单元房屋为原告个人财产,邯郸市丛台区城中街西门里6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案例二:赵与刘财产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字第1709号】。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协议合法有效,对原告和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赵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涉案西侧三栋房屋(上下六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其名下,依法予以支持。规则二:签订了《分割夫妻财产约定书》,但是没有公证,变更了登记,法院认可有效。3.案例三:林夫妻财产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字第1723号03民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吴某的撤销权是否消灭。一方面,从双方的约定和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来看。双方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套建筑面积为309.12的房屋归林一人所有,涉案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已按约定于2017年8月28日办理完毕。吴某在转会前并不主张取消。本案中,与林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夫妻房产约定书》后,依法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在涉案房屋登记为林的唯一所有,说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让。4.案例四:张某义与张某义离婚纠纷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560号]关于上诉人张某义与被上诉人张某义于2010年10月13日签订的《夫妻房产约定书》的法律性质问题。上诉人张某佳认为,该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协议,双方未离婚,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张认为,该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协议,是与张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本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佳与张某怡于2010年10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由:首先,从字面上讲,协议里没有“离婚”二字。其次,从协议条款来看,只有财产和子女的约定,没有任何表示要订立准备离婚的协议的意思。

第三,《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签字后在张某佳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2010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书》后,张某义已按约定实际履行。约定给张某佳的300万元和宝马车已交付给张某佳,而约定给三个孩子的大部分财产已过户到孩子名下。在双方均已按约定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张某某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因无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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