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姻专业律师谈恋爱期间的107次转款应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借贷双方之间的金融行为,借贷双方应达成借贷协议。虽然女方给男方转了107次钱,但不能证明男方向男方借钱的目的。同时,女性转给男性的钱的数量和金额与大众普遍理解的民间借贷有很大不同。她借款给男方的表象有违常理,证据不足以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男方不承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女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区别,承认确实花了女方的钱。如果他有钱,他会给那个女人。以上可以体现男方索要欠款时明确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至于欠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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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双方的恋爱关系,1000元以下的金额被认为是女方对双方关系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识。但考虑到男方已于2018年10月与他人结婚,2018年11月11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金额将酌情扣除。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女方大部分诉讼请求。

要求

该妇女向一审法院起诉:

1.要求男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2.本案所有法律费用由男方承担。

在一审中确定事实

女人。男方在* * * *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0月,男方娶了其他女孩。

2017年9月21日至今,女方通过手机软件给男方转账107次,共计15021.37元。

另外,在上述107笔转账中,有8笔转账的金额是大家约定的明显的恋爱数字,比如520元或1314元(其中3笔发生在男方婚前,5笔发生在男方婚后)。

2019年以后还有288元、131元、105.81元、42元等非整数的钱。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女方认为自己用手机红包转发给男方的107块钱是男方以各种理由借给男方的。而民间借贷则是指借贷双方之间的金融行为,借贷双方应达成借贷协议。虽然女方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她给男方转账107次,共计150221.37元,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女方给男方转账的事实,而不能达到女方证明男方向男方借钱的目的。同时,本案中,女方转给男方的钱数和金额与一般公众理解的民间借款有较大差异,借款给男方的表象不符合常理,违背常识。另外,女方通过手机给男方转账的软件截图中并未出现“贷款”二字,男方也不认可女方的男方向女方借钱的说法。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该女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后,女方可以单独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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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规定,驳回原告妻子的诉讼请求。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107笔款项的行为确实存在。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充分反映了被上诉人以家里老人生病缺钱为由多次向上诉人借钱,且每次上诉人都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上诉人。因为当时双方还是情侣,所以没有出示欠条,也符合生活常识。其次,上诉人在一审中所说的520和1314这两个代表爱情的数字,是上诉人不认可的赠与。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是赠与,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在恋爱过程中,上诉人代表恋爱意思的赠与也是附条件赠与,需要对方的l

2.这个程序是非法的。适用法律错误。这个案件不适用于简易审判。法律明确规定,贷款事实有争议的一审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全部召回证据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也未进行质证。在聊天记录中,上诉人承认自己有钱就欠上诉人钱,没有借条怎么还,构成了双方的借款协议。一审法院将特殊号码的转账视为上诉人的赠与,将所有转账视为赠与,违背了真实和立法目的。

男方辩称,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恋人之间的互赠。一审判决正确的,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二审双方争议的事实,法院判决如下: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此外,上诉人承认应在一审认定的150221.37元中扣除2018年2月28日未转账成功的2000元和5000元,并同意扣除有意义的金额(1314元、1314.21元和5520元,共计6542.21元)。即上诉人的索赔金额为13679.16元。 第三,从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明细可以看出,2018年11月之前,上诉人的转账金额低于1000元(以上八项除外),共计15003.95元。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就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所欠金额进行审理。

在法律关系上,虽然被上诉人不承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区别,承认自己确实花了上诉人的钱。如果他有钱,他会给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也能反映出上诉人在向上诉人索要时明确同意偿还债务。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欠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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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庭审中,上诉人再次明确了诉讼请求的数额,包括一审诉讼中未偿还和未成功转让的数额,对上诉人没有异议;另外,鉴于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恋爱关系,上诉人自愿从转账金额中扣除专项转账金额,上诉人也承认了该笔金额,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由于上诉人转账的金额在100元至10000元之间,鉴于双方的关系,1000元以下的金额视为上诉人对双方关系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识。但考虑到上诉人已于2018年10月与他人结婚,法院决定在2018年11月前扣除符合上述条件的金额。综上,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金额为13679.16元至15003.95元=121675.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1.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男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女方支付121675.21元;

三。驳回上诉人妻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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