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按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申请费包括: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通知;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4.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人民法院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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