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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不外乎三点: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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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

一,

离婚中的分割共同财产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经费;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知识产权收入;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所得;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婚前一方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1)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而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再婚前或再婚后的财产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的,为个人财产;

房屋首付款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在离婚的情况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已支付的按揭贷款的一半返还给另一方,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的,离婚按约定办理。

3.夫妻在两地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婚内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分割财产而言,各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应归各方所有。双方财产有较大差额的,差额部分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财产补偿给另一方。

4.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接受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合理分割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5.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分割支付给士兵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即为离婚金额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3)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中的出资问题。分割地产什么时候?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其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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