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收养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我女儿8岁时被人收养。她的生父去世后,她还能继承财产吗?子女自称尽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他们主张多分。法院是否支持?近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上海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

案例回顾:

王和刘芳是一对老夫妇。他们有五个孩子,大女儿李红,二女儿王霞,三女儿王文,大儿子王峰和二儿子王伟。王于2009年去世,他的父母都在他之前去世。王和刘芳生前参与房改,在济南市中区经十路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150多万元,成了子女的“心病”。

据说王的父母比他先去世,继承人继承他财产的范围自然是他的妻子刘芳和五个孩子。不过大女儿李红从小被人收养。刘芳说,李红在8岁时被刘岚收养,一直和刘岚夫妇生活在一起,叫刘岚“妈妈”。刘芳提交了证据,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记载户主为李红的丈夫李俊,其“岳母”一栏填写的是“刘岚”。济南市中心干石桥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也没有记载大女儿李红。该证明记载,刘芳与王育有四个子女,长子王峰、幼子王伟、长女、幼女。

济南市中区法院对这一争议事实认定如下:证据能够证明李红与案外人已形成收养关系,不应再作为被继承人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的遗产。确认被继承人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刘芳、被告王峰、王伟。

继承人的范围已经确定,还有一个焦点需要解决。汪峰、和说要把自己的那一份给母亲刘芳,刘芳说自己收下了礼物,但汪伟说自己从1989年结婚后就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就住在这套房子里。“我已经尽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和父母住在一起,所以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拿点。”

王去世前,刘芳对他的赡养义务和子女对他的赡养义务是什么?王维声称他已经尽了自己的主要责任来支持王。每次王住院,白天由妻子和照顾,晚上由他自己照顾。他和王霞做得多,而汪峰和王文做得少。刘芳说,的四个孩子都孝顺王。她给了王伟生活费,如果不够,其他孩子也会帮忙。

王峰、表示,由于王伟经济条件不好,生活费由老人承担,工资也没有发放给老人。其他子女在经济上帮助老人,所以王伟后来对父母不好。

济南市中区法院认为,刘芳、王峰、王霞、王文、王伟除各自陈述外,未就各自主张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纠纷事实如下:刘芳作为被继承人王的配偶,与王共同生活,并对被继承人王尽到赡养义务。被告王峰、王伟对被继承人王也尽了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与原告刘芳生前购买的房改涉案房产为其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被继承人王个人所有。其死亡后,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告李红因与案外人形成收养关系,不再继承被继承人王的遗产。因此,王的遗产由原告刘芳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享有均等的遗产份额。原告刘芳及被告王峰、王伟均已尽到了对王的抚养、扶养义务,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应平均分割遗产。即原被告、被告各继承被继承人王遗产的五分之一。原告刘芳、被告王伟均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考虑到房屋份额以及原告刘芳作为老人应有稳定住所,涉案房屋应判给原告刘芳,由刘芳根据房屋评估价值及四被告继承份额向四被告支付继承赔偿金。被告王峰、王霞、王文表示将继承的财产份额赠与原告刘芳,原告刘芳表示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虽然是继承纠纷,但为了避免引起当事人投诉,还是会一并处理。原告刘芳向被告王伟支付了房屋继承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刘芳所有。刘芳支付被告王伟房屋继承补偿款15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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