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上海离婚官司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基本事实

原告张于2011年与被告孙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双方于2018年12月协议离婚,后于2019年1月复婚。再婚后,夫妻关系破裂。自2019年3月底两人分居以来,原告一直在烟台工作生活,被告一直在莱阳工作生活。两个孩子都上学,和被告一起住在莱阳。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为分割;3.已婚女儿。儿子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依法支付赡养费;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破裂。我们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担心原告负担不起赡养费。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意见,原告。被告同意孩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原告自称从事服装销售,月底工资1800元左右,提成2500元左右,每月子女抚养费1200元。被告自称从事货车行业,月收入4.5万元,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全部一次性支付。被告还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分居期间的赡养费、医疗费等5万元,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同意在分居期间向被告支付10000元赡养费。

被告原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如下:原告主张婚后购买牌照汽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目前价格在5.6万左右。对此,被告主张该车是被告哥哥和被告父亲支付的购车款和车贷款,目前价格约为4万元。庭后,原告称法院没有要求分割涉案车辆被告称原告拿走了家庭财产,要求返还金银首饰,这些应是被告婚前购买的;分居前,转账一万多元给原告,要求退款。对此,原告主张,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原告1万余元,无权要求返还;原告在分居期间拿走的金项链和戒指是婚前的原件。被告一起买的。

此外,原告还诉称,2019年被告从事加工行业时,客户欠款未付,共有债权3万余元。对此,被告支付了涉案债权并作为工资支付给了劳动者。双方都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有子女。但因无法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他承认了理由。被告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原告负担不起赡养费;再加上双方已经分居多年,足以证实两人关系已经破裂。因此,法院准许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同意由被告支持,法院支持支持意见;原告应当支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数额应当与原收入相结合。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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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1650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原告同意支付,但双方就金额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分居仍在婚姻存续期间,部分资金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现实原因。被告管理。来控制自己的收入,

2.已婚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与被告共同生活。自2021年4月1日起,原告每月支付1650元至18周岁,2021年4月1日至8月30日支付8250元;

3.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160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负担。

案例解读

判断原告和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界限是双方关系是否破裂。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承认了原。被告感情确实破裂,应认定双方均有离婚资格;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被告分居期间,婚姻关系虽持续,但双方各自管理收入,由被告抚养。被告实际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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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告应当适当承担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已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更加公平合理,也符合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03010第1080条:离婚登记完毕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解除。

003010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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