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案例,刘勇贩卖毒品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莫金友,男,汉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农民。

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莫金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凯蒂阳光假日酒店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一包氯胺酮。两人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发现。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缴获氯胺酮2.48克。逃跑过程中,莫金友拿着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公安人员追赶的方向开枪。之后,他将5.23克甲基苯丙胺和0.79克氯胺酮丢弃在路边绿化带内。莫金友逃到一个路口拦车逃跑时被抓。公安人员当场从他身上缴获一支手枪和三发子弹。

[判断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金友贩卖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莫金友随身携带枪支,向公安人员开枪。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处被告人莫金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判决已于2015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往往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以掩盖其犯罪行为。特别是在广西、云南等边境地区,“枪毒结合”案件呈上升趋势。包庇毒品犯罪不仅大大增加了毒品犯罪被执法机关查获的风险,而且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体现了犯罪分子深层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毒贩携带枪支弹药掩护毒品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莫金友贩卖少量毒品,但在毒品交易过程中随身携带枪支弹药,并向追捕的公安人员开枪。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还是应该认为是武装掩护贩卖毒品。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体现了依法严惩武装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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