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毒品案,舒兰贩毒人员

【基本案情】被告人舒玉坤,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农民。2000年4月17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缓刑至2014年9月4日。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舒玉坤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出租屋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购买海洛因的杨萍、罗太辉(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平出资购买海洛因600克,罗太辉出资购买海洛因400克,舒玉坤还委托两人将200克海洛因运回贵阳代为销售。2月23日,杨平、罗太辉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于当日19时30分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太辉的包内查获海洛因1194克。2月28日,公安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冯佳村将舒玉坤抓获,并在其家中当场缴获海洛因1050.4克。【判决结果】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了本案的死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玉坤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舒坤大量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舒坤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撤销其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并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舒玉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舒玉坤于2016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典型意义】当前,毒品犯罪中累犯、再犯比例较高,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毒品犯罪,体现出深刻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直是毒品犯罪的重点惩治对象。本案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大量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舒玉坤是毒贩。他知道毒品来源,持有大量毒品出售,对毒品交易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在抓获舒玉坤的同时,还从其住处查获了1000多克用于贩卖的海洛因,依法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舒坤又犯新罪,犯罪前后均为贩卖毒品罪,前罪被判重刑,体现出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判处舒玉坤死刑并核准,表明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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