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礼是什么罪

【案情简介】2003年11月,某县交通运输局举行新办公楼落成典礼,邀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机关和下属单位参加。受邀单位都送了几十万的礼物表示祝贺,单位还专门安排财务人员收钱,开收据。在该县承建多项桥梁、道路建设工程的某私企老板齐某闻讯后,将5000元现金装在红包里,塞给单位主要负责人苏某,并说:“感谢您和单位这些年对我的照顾。虽然我没有被邀请参加办公楼的落成典礼,但我还是想表达我的谢意。希望你和单位继续关心支持我!”苏某说:“那你就把钱交给财务吧。”齐说:“财务上出钱的人多,我等不到东西。如果我把钱付给你,然后交给财务,那就不一样了。”齐放下钱后就走了,苏却没有把钱上缴财政,而是花在了以后的生活费上。【分歧】关于如何认定苏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因是苏某利用其作为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侵吞齐某上交单位的礼金,属于典型的贪污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因是,齐某作为县里承接多项交通工程的老板,提出要求苏某交出礼金,其实只是一个借口,让行贿显得顺理成章。他的主要目的是感谢苏某的关照,谋求未来利益。苏某对此也是心照不宣,苏某用钱做生活费的行为更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种意见认为,苏的行为只是一种侵占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点评]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原因:1。齐某在本单位办公楼竣工时送了礼金。这其实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是一种实践行为。只有标的物交付后,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齐某没有将礼金交给财务人员,这笔钱的所有权也没有完全转移。严格来说,还是齐某的个人财产,并不是单位的公共财产。苏某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的问题。2.齐给交通运输管理局送礼5000元,看似有违常理,但不排除现实中存在这种为了企业发展而试图与管理局搞好关系的情况。齐虽涉嫌“引诱受贿罪”,但认定苏有受贿行为,证据不足,客观上有指责倾向,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3.齐某与苏某实际上形成了民事委托关系。齐某称,将钱交给苏某,再交给财务,是其有意委托苏某完成赠与的表示,苏某也从未拒绝,说明其默示接受委托。齐某主观上误以为苏某会把钱交给财务。由于苏某未完成委托行为,该5000元礼金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为齐某个人财产。苏某负有保管义务,且不返还齐某,而是将该款项用于自己的生活费,具有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综上,苏没有完成他人委托的行为,而是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一般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让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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