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的界定,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案例:李与富王结婚,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王付李20万元。同时,离婚时存在王名下的存款并无王因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至王,要求法院按离婚协议约定向王支付王20万元。庭审中,王对富离婚一事予以否认,并称其银行卡里有存款。李向法院申请调取王富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上海华景律师事务所

发现离婚后

斧王Ku

银行卡里有100万元,离婚时双方没有做分割。

不同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夫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一、意见:虽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富的陈述不属实,但王富在离婚时并未藏匿、转移其银行卡内的资金,故不应认定为隐匿,而应进行均分。

二、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列。只要符合这些情况中的一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就可以少得或者没有财产。此外,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还是离婚后,另一方要求重新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少财产或无财产的原则可以适用于隐瞒共同财产的当事人。

评论:

上海华晶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在分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时,如果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列举了该条的规定,即该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任何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如果是上述情形之一。

其次,如果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再次申请分割。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隐瞒。当配偶一方有意隐瞒时,另一方往往很难及时察觉。在对方不知道对方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没有结束。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重新确立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隐瞒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仍然适用。所以离婚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没有必要的。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约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当事人应自愿、诚实、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

上海华景律师事务所

法律上的公平分配。如果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的共同财产权利。因此,不处罚或少处罚是对恶意行为的处罚。尤其是一方工资卡和银行卡里的存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有相关部门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无论是当事人本人还是其律师都不能查询银行存款。所以,如果一方隐瞒存款事实,另一方很难查出来。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侵犯对方的财产,无论这种行为是否真的会影响对方夫妻的财产权,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给予否定的评价。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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