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家庭孩子需要赡养谁,离异子女赡养费标准

案例介绍:胡有三个孩子,分别是、胡风。胡和他的妻子姜秀英一直与他的三个儿子胡风和他的儿媳生活在一起。四个人住在胡家。胡峰是个下岗工人。他和马跃没有房子,他们的孩子也长大了。

胡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脑血栓等疾病。胡风在2008年意外去世。继续和马跃还有两个老人一起生活。胡于2013年病逝,姜秀英于2020年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他们的子女对分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胡琴和胡勇认为这笔遗产应该由他们继承。

马跃认为,虽然他不是自己的孩子,但他有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这笔遗产也应该是分割的继承人,另外,既然胡风先于两位老人去世,他的儿子也应该作为继承人代表他继承这笔遗产。由于双方无法就分割,的财产达成一致,他最终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合法继承分割的财产。

法庭听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丧偶和儿媳的主要赡养任务如何确定。马跃主张与公婆共同生活多年,照顾他们。他应该承认他已经履行了他的主要义务。被告认为父母生前身体健康,不需要子女照顾。此外,因胡风本人无房,胡风与老人同住,并提交证据证明胡风去世后,两位老人经常支付马跃的生活费,照顾马跃的生活。

法院认为,设立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弘扬传统社会美德,鼓励丧偶儿媳或女婿赡养老人,促进家庭和睦。

在这种情况下,胡风去世后,仍与胡夫妇生活在一起。12年来,他照顾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根据邻居的走访,马跃和两位老人一直相处得很好。应确认已尽到了赡养胡夫妇的义务,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但结合庭审中发现的事实,胡在世时在经济上并不需要子女的帮助,每月都给一定的生活费。应当认定,胡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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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的经济和健康状况,马跃享有全部继承份额的10%。作为代位继承的土著,马跃的儿子也参与了遗产的分配。

03010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部分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扶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系列中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03010第一百二十九条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普法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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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丧偶媳妇不是第一继承人,前提是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赡养义务主要结合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主要经济来源; 第二,在劳动力等方面。应确定其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在抚慰金的偶尔探望和假期不能视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丧偶媳妇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不受其再婚的影响。作为第一继承人,也不影响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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