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事务所离婚,重庆著名离婚案件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李起诉时,还要求被告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被告人张犯重婚罪,被拘留六个月,缓刑一年。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意见分歧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张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包含了对李的精神安慰。根据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该批复实际上否定了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裁定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因此,即使被告张被判重婚罪,原告李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评论]

本案主要涉及法律适用,即婚姻法及其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法律特别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一项实体性权利,具有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双重性质。只要一方重婚,另一方就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有二:一方面,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而法释[2002]17号文件属于司法解释,法律的位阶当然高于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从法律保留理论来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做出,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都不能用来限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发[2002]17号文件否定了刑事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至少是对重婚刑事案件被害人(即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权利的限制。因此,处理本案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重婚案件中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提起刑事自诉或者独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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