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孩子抚养权,女儿非亲生诉讼离婚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介绍:蒋肖某虽系蒋与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但与蒋无血缘关系。因此,黄没有义务赡养他人的女儿,尽到应尽义务的是黄晓某的亲生父亲、母亲。

案情简介:女儿非亲生诉讼变更抚养权。

2010年,姜和沈登记结婚。2011年3月,女儿蒋晓谋出生。然而,他们的感情严重不和。2013年8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姜某由姜某抚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2015年5月2日,姜带女儿参加朋友聚会。一个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姜不由得起了疑心。 第二天,我带着女儿蒋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蒋孝谋不是自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不是蒋孝谋的生父。

姜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儿姜某并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姜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归被告。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

根据法医鉴定中心对亲属关系的鉴定结论,显示原告姜某与姜某无血缘关系,姜某并非姜某所生之女。原告姜要求变更抚养方式,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姜某由被告沈某单独抚养,原告姜某无需支付赡养费。

律师说法:女儿不是亲生的该不该抚养?过错赔偿责任是什么?

赡养义务是基于血亲或伪血亲。本案中,姜某虽系姜某与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但与姜某无血缘关系。因此,黄没有义务赡养他人的女儿,尽到应尽义务的是黄晓某的亲生父亲、母亲。此外,在本案中,姜也是受害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姜有权追究沈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因过错方的行为而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103010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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