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内离婚返还彩礼,刚结婚两年就离婚,十几万彩礼能否返还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俗之一。也称订婚礼物、聘礼、聘礼等。在中国旧式婚姻的缔结中,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互送聘礼和嫁妆是一种习俗。这种彩礼通常被称为彩礼。彩礼是男人善意向女人求婚的一种尊重态度。但上海自由婚姻律师看到,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见变化,甚至演变成一种不公平的攀比之风。过高的彩礼令人望而生畏,让很多恋人无法结婚,甚至有些家庭负债累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把结婚当成赚钱的方式。支付彩礼必须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且是自愿的。但与此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最初达成结婚协议时,都会给对方嫁妆。一旦发生反悔或离婚,彩礼的归属往往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

裁判要点

彩礼是指一方或其家庭成员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支付的彩礼和贵重财物。为了表达男女之间的感情,为了自愿支付容易丢失的生活用品,价值较小的礼品、节假日等人际交往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付款人要求退款的,不予支持。双方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基本情况

2018年9月,杜某与陈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201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无婚礼,无同居。2020年6月28日,杜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7月20日,法院作出民初(2020)鲁0891号民事判决,不准许杜某与离婚。现杜某以与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返还彩礼102400元。

此外,按照当地农村风俗,杜婚前送给订婚礼金3.68万元,并花2.02万元给陈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一套。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彩礼36800元返还原告杜某;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的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如果不能退回,三金购买价退回20200元。

法庭审判

夫妻关系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夫妻关系破裂确实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与被告陈的婚姻基础及关系较为一般。杜主张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不成后,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杜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上海自由婚姻律师

关于返还彩礼,杜要求陈某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102400元,而陈某则辩称自己只收到三金及彩礼36800元。法院认为,婚礼和三金(金手镯、戒指、项链属于当地婚礼项链)属于当地婚礼习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因为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了,没有住在一起,也没有婚礼。支持回归更合适,也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杜要求陈返还结婚礼金3.68万元。对于杜某某要求陈某返还的给陈某某侄子的见面礼、节日礼金、结婚礼金,杜某某在恋爱期间或结婚后主动向陈某某或陈某某的长辈支付了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杜某某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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