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路离婚律师谈法律规定中父为子购房适用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买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支持。为了让孩子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花掉了大半辈子的积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和权属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婚姻法解释2》和《婚姻法解释3》对这个问题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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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清理,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系统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删除父母双方出资时财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房价高,父母一方可能无法独自承担买房的负担。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既是家庭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符合家庭的伦理特征,也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未明确给一方的,为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但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关系的除外。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不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2.澄清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该作为争议的焦点来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尤其要注意《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在相关证据认定和采信中的适用,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国情的现实来看,刚参加工作的孩子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买房,而父母往往基于对孩子的感情,自愿出资为孩子买房。大部分家长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孩子的生活状况,希望让孩子的生活更幸福,而不是为了将来回报出资。所以,在父母一方主张借钱的情况下,应该由父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的认知。

3.严格遵守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 (4)项和第1063条第 (3)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该财产只属于一方的除外。即在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姻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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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总体来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有借有送的情况;有只给一方的,也有愿意给双方的。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约定明确出资性质和房屋产权归属的,发生

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认定为赠与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有一方财产归其所有的除外。因此,该解释未作任何具体规定,而是引用了《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特别要注意的是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中关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只属于一方”的规定,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如前所述,在《解释(一)》中,我们首先引导当事人提前做好约定,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密的私人关系以及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独特影响,在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没有正式的赠与合同,或者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是否存在口头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往往是夫妻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父母一方全资投资,购买房产后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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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视为父母有意将出资赠与子女的表示,符合当事人的本意,也符合法律的精神。上海离婚律师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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