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什么,涉外婚姻注意什么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上海涉外婚姻的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

很多人选择在国外结婚,或者是因为自己的身份和隐私,比如明星;还是纯粹为了追求时尚。但是涉外婚姻很容易变成夫妻。一旦他们破裂,即使在婚姻关系期间,也可能出现障碍。本文将为您介绍在涉外婚姻中会遇到的各种情况。

确认涉外婚姻的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二)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其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除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案件涉及夫妻双方或其子女是外国人,定居国外,在国外缔结婚姻,或在国外登记结婚,并涉及中国境外的财产等涉外因素,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涉外婚姻民事案件。

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结婚地点。如果某个要素不是涉外的,我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两个因素都是涉外的,即原被告都是外国公民,婚姻关系是在外国缔结的,只有在原被告双方都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确实需要由我国法院审理的情况下,才能受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号)的解释》,中国法院对下列案件也有管辖权:

1.华侨在中国结婚并在海外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离婚诉讼应由结婚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接收已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个法院受理离婚诉讼,都由中国当地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只对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司法主权原则,只要是与中国有关的婚姻民事法律关系,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外国的判决(裁决)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执行)。

如果一方已经在国外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了抚养权、赡养费、财产分割,等。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在中国当然有效。如果要求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此外,如果涉及请求中国法院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中国法院应首先承认外国判决(裁定)。

一、对‘解除婚姻’的认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申请承认未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于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根据协议条款申请承认。此外,《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外国法院没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没有互惠关系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因此,即使离婚判决法院所在国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对等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决)。

二。“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和子女抚养”的确认和执行。

根据上述《程序规定》,“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判决夫妻财产分割,负担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因此,如果离婚法院所在国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对等关系,且判决涉及“夫妻财产、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中国法院将不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或执行。除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外,不适用解除婚姻。

3.不承认或者部分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决)。

根据《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依法传唤; (四)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 (5)款特别值得注意。其中规定,如果外国法院的裁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如赡养费过高、单方财产分配等。),法院可以不承认相关事实。中国法院在认可外国法院判决的同时,也会在中国法律框架和视野内对判决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此外,中国法院并不完全否认外国法院裁决的信息或相关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仍能起到一定的事实证明作用。比如在外国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各方都有明确的处分某项财产的意向,而这种意向并不违反中国法律制度下的强制性规定。然后,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认定。

外国法院作出判决后,中国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和判决案件。

在外国已经判决的涉外婚姻,一方仍然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并判决。如果中国法院的判决与外国判决不一致,在中国当然以中国法院的判决为准。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如果外国判决已经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不会受理外国判决已经确定的事项。但是,如果外国判决没有涉及的事项,中国法院仍然有管辖权。

在上述情况下,对方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诉讼。不论co的这种辩护是否成立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的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提出管辖权异议;

(ii)双方之间没有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本案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

争议的主要事实不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较大困难的;

(二)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审理案件更方便。

其实法院会综合考虑和判断国外法院的诉讼是否方便。例如,如果争议财产在外国,而外国法院已经作出或正在作出判决,则考虑到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会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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