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国内财产处理

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了跨国婚姻,由此产生了涉外夫妻关系。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的夫妻关系都会涉及到财产问题。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是涉外夫妻必须重视的,也是需要解决的。但具体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如何解决和处理,上海涉外婚姻律师可以在本文中探讨。

1.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怎么样?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男女对其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各国的传统习俗和经济制度,各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比人身关系更为复杂,法律冲突在所难免。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1.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冲突

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财产关系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财产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和适用的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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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看,近代出现了统一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但都带有浓厚的夫权色彩,逐渐不适用。目前主要存在的冲突是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结婚后,男女双方仍然是个人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对各自的债务负责,对家庭债务共同负责。

二、法律适用规则

为解决这类法律冲突,各国主要采用以下冲突规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双方的国内法

3.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3.涉外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4月1日实施前,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运用”。103010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法《民法通则》第186条进一步解释:“土地、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和建筑物的附属设备是不动产。房地产的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和使用,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八十八条还规定:“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中国法律。为确定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缔结婚姻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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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方面较为简单,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则更加丰富、完整、系统。本法实施后,我国涉外夫妻财产案件将以本法为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外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此外,由于各国的规定不同,夫妻财产关系往往存在法律冲突。因此,它

(2)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这种做法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的法律,硬性规定了适用的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国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当事人的国内法关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丈夫的国内法。有些国家,如一些拉美国家,认为夫妻住所是夫妻生活的中心,也是夫妻财产集中的地方,与夫妻财产关系最密切。规定适用夫妻住所地法律。

(3)适用法律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这主要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规定不动产必须适用(或者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处置容易被财产所在国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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