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前共同财产

一对夫妻离婚时,原本约定一起去银行开保管箱,看看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

没想到,男子违背约定,提前私自开箱。因男方违背诚信,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男方30%、女方70%的比例处理为分割。

上海婚姻纠葛律师讲述基本案情。

丈夫毁约,提前打开了保险箱。

小静和肖鑫于1998年登记结婚。两人因为家庭矛盾升级后,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1月,小静向越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夫妻名下的财产,包括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车位等归各自所有。

肖鑫同意离婚。在处理财产的过程中,分割,肖鑫提出小静在银行租用了一个保险箱,并让分割查看保险箱内的财产。

对此,小静当庭表示,保管箱里只放了车位的维修基金等文件,其他物品不清楚,肖鑫对此不认可。

之后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将于4月2日下午到银行开箱检查相关财物。

开箱当天,肖鑫发现箱子里没有贵重物品。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她得知小静已于4月1日提前办理了拆包业务。

对此,小静解释称,保管箱内的部分物品归第三人小东所有,所以他先把这些物品拿走了。为此小静还出示了小东出具的《证明书》,反映其重要个人物品存放在小静租住的保管箱内,并要求小静不要向他人透露。由于肖鑫要开箱检查,小静先把小东的东西拆封后归还。

肖鑫认为,即使《证明书》是真的,也不能证明小静在开箱时是否带走了其他夫妻共同所有的贵重物品,且即使法院多次向他强调需要与肖鑫共同开箱,他仍提前私自开箱,说明被转移的财产价值较大,因此他认为小静不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询问小静能否通知小东出庭作证后,小静回答:小东说没时间来法庭。

法院判决:

男方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越秀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小静与肖鑫离婚,判决涉案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小静占财产价值30%、肖鑫占70%的比例在分割处理。

宣判后,小静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中,小静作为本案提起诉讼的一方,在开庭前已经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其中明确告知了小静自己的举证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小静在明知清点保管箱的时间已与肖鑫约定,且分割箱内财产已由肖鑫提出的情况下,仍提前办理开箱业务,很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小静提到的案外人小董没有出庭作出合理解释,小欣也不认可。因此,法院采纳了肖鑫的意见。小静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故综合考虑本案财产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隐瞒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如何处罚?

在分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分割财产的,t

离婚期间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1.视情节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或者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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